內容違反法律法規,合同還有效嗎?
根據<<合同法>>第7條規定:當事人訂命、履行合同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,尊重社會公德,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例如.2001年8月6日,某出版社與某學校教授朱某簽訂了一份翻譯出版合同。雙方約定,朱某負責翻譯一本美國通俗小說,由出版社負責出版,如由于出版社原因導致不能出版,出版社賠償朱某稿酬的40%作為補償。合同簽訂后,朱某按期完成了書稿的翻譯工作,該書3個月以后投人了市場。
2001年I1月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發現,該書中不僅有種族歧視內容,而且還有湮穢色情描寫,因此做出夜封已出圖書并禁止該書繼續印刷發行的決定,銷毀了成品書,并沒收了譯稿。
朱某聽說后,要求出版社給付稿酬的40%補償,并要求把譯稿退還,朱某的請求合法嗎?
本案中朱某與出版社之間的合同,因其涉及的內容是違法的,因此,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。朱某的要求當然不會得到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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